Author Archives: deepwhite

一、目的: 本公司制訂「員工道德行為準則」之目的,是為提升本公司及全體同仁行為素養、從業道德及專業能力。本公司相信做為一個誠信經營的組織,每一個從業同仁的行為將影響其所服務的整個組織及其信譽,任何同仁都有義務,在合法範圍內,儘量擴大公司之利益;亦都有責任,防止公司利益減損或流失。本公司期望全體同仁在從事日常工作及執行業務時,應遵守公司之從業道德準則,以獲得大眾信任,並確保公司得以永續成長與發展。 二、適用範圍: 本政策及其相關程序及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全體員工(包含功能組織主管及其他經理人)。 三、內容: 道德與誠信– 1-1.本公司致力奉行商業道德,堅持以誠信經營的原則。本準則旨在規範本公司及全體員工應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要求和公司政策。任何人如對任何道德或法律事宜有疑問,應徵詢其部門主管或公司相關部門的專業意見。 1-2.道德標準不侷限於法律條文。即使在法律容許前提下,仍應秉持誠信從事所有業務及避免任何利益衝突。 1-3.道德與誠信原則包括: 1-3-1.以誠信之態度進行各項業務,並忠實的記錄所有往來事項。 1-3-2.執行任務時,需確保商業資料保密,並保存完整的商業和營運記錄,以及尊重公司、客戶和合作夥伴的商業資產與智慧財產。 1-3-3.公司帳簿、發票、記錄、分錄、資金和資產必須妥善編訂和保存,以使公司的各項交易和業務處理情況得以允當、正確的反應。禁止在分錄、記錄、財務報表或其他文件內編造虛假、誤導之聲明或記錄,及蓄意隱瞞或掩飾公司交易實況。不得在銀行或任何第三者機構開立、維持或使用任何秘密帳戶,進行與公司相關之帳務。 1-3-4.不得銷毀、竄改或偽造任何可能與調查、訴訟或法律相關處理程序有關的記錄。 1-3-5.若發現有虧操守或有違反本準則嫌疑之事件,所有員工均有義務向管理階層舉報。 尊重個人及客戶: 2-1.本公司重視每位員工之隱私及誠信,並採取嚴格標準以保障員工隱私、個人資料的保密。對客戶及其他人士的商業資料也應秉持上述相同的原則處理。 2-2.每個員工應盡力公平對待本公司之客戶、供應商、競爭者及其他員工。任何員工均不得操弄、隱瞞或濫用專有資訊、錯誤陳述重要事實或為其他不公平交易之行為。 2-3.公司內保持公開的溝通管道,鼓勵員工參與公司事務,及向各級主管反應意見。 迴避利益衝突: 3-1.每個員工在從事任何可能構成個人與公司利益衝突的業務、投資或相關活動之前,必須先向董事長及總經理辦公室揭露詳情並取得批准。相關人員應就涉及本人或本公司的潛在利益衝突向本公司人事部門提出報告。 3-2.所有員工均應迴避可能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例如在非關係企業兼職、為本人或親屬與公司洽談或進行交易。每一員工均不得(1)為其個人私利而竊取經由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利用其職位而得知之公司機會;(2)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獲取私利;或(3)與公司競爭。 3-3.任何可能將公司資源或利益輸送給自己或親友之行為,原則皆應禁止。 3-4.所有員工禁止在未經公司作適當授權時,向外界提供或揭露機密資料。嚴禁以機密或內幕消息謀取個人利益,或嘉惠、傷害他人。 3-5.所有員工禁止為了規避本守則,而透過代理人、合作夥伴或其他代表從事上述活動。 3-6.所有參與各項審查、評等或選擇供應商的人員,應避免涉及任何可能被視為會影響公平決定的情況。 3-7.若非因公司業務而須動用公司的服務、設備、設施、物品或其他資源,必須事先取得授權。所有員工均應確保公司資產皆能獲得有效運用。公司之 有形或無形資產僅得由獲有授權之員工或其指定之人,於本公司合法營業之範圍內使用之。 3-8.所有員工不得經由職務接觸之機會(包括但不限於列席相關會議:產銷會議、年度規劃、方針展開),將本公司之機密資訊揭露至本公司外部人員(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客戶、供應商或其他非有必要知悉之人員)。 饋贈與業務款待: 4-1.所有員工均不得向客戶、供應商或其他與公司業務相關的人士,收受或給予金錢、回扣、饋贈、招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4-2.所有員工均嚴禁收受供應商贈送之禮品,或任何現金或其他變相財貨(如禮券、支票、股票等)。但得依風俗慣例接受小金額之饋贈或招待。所謂小金額之饋贈或招待,係指禮品或饋贈金額不超過新台幣貳仟元,餐飲招待不超過伍佰元(上述金額為每人限額)。如饋贈或招待金額超過上述規定,應立即通報上級主管及人事部門處理。本項規定金額得由公司隨時更改公告之。員工如違反本條約定,公司得立即終止與員工之僱傭關係,員工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損害,且負擔因此所生之一切民、刑事法律責任。 4-3.所有員工均禁止接受遊樂招待。 4-4.如為維持正當的業務關係,而需贈送禮品予業務相關人士,應盡量採用印有公司標誌的禮品。 4-5.接受或安排任何業務款待,均應符合一般商業禮節之常規,不得過度奢華 或頻繁,造成大量或不必要之支出。 完整、允當、正確、及時且可理解之揭露: 5-1.本公司所有帳簿表冊或紀錄應能完整、允當、正確與及時反應所有交易及資產處分,對本公司非常重要。 5-2.所有參與公司揭露程序的員工均應知悉且了解其職責範圍內,公司應遵行的揭露程序。並盡力確保本公司所揭露的資訊是以完整、允當、正確、及時且可理解之方式為之。 5-3.財務報表及相關揭露不得有任何重要錯誤對本公司至為重要。所有員工均不得有意識地,或促使他人,對會計師或律師就有關查核或對任何政府機關申報或申請事項為重大之誤導、不完整或錯誤陳述。 5-4.任何個人或其他受其指示之人,如知悉(或應知悉)其行為可能導致本公司財務報表有重大誤導之可能,均不得直接或間接以強迫、操縱、誤導或詐騙等方式影響任何本公司之稽核人員或會計師。 6.防舞弊行為之施行及檢舉、防報復之保護措施: 6-1.所有員工均應遵守政府法令及本公司既訂規則和程序。 6-2.相關人員對任何違反政府法令、道德行為準則或舞弊之行為應保持警覺,當有疑問或發現任何違反政府法令、道德行為準則或舞弊情形(本公司員工或主管的非法行為或嚴重不當行為)之行為時,得以下列方式提出檢舉: 6-2-1.以電子郵件向管理部電子信箱為:anita@zingchuan.idv.tw報告。 6-2-2.以電話提出檢舉,管理部專線為:02-77179289分機802。 6-2-3.直接向人事部門主管或經由其他適當的部門主管提出報告。管理部人員於接獲檢舉後,應立即通知公司主管。一旦公司接獲檢舉通報後,公司會籌組一個調查小組對通報中所述之疑似舞弊情形進行調查。 6-3.對於舉發任何違反道德行為準則或舞弊之行為和參與調查過程之員工,公司將給予保護以避免遭受不公平的報復或對待。 6-4.違反道德行為準則或有舞弊情事者,公司將視情節輕重,採取各項適當之處分。 每一員工均有責任仔細閱讀、了解並遵守本準則之內容。若有疑義,應立即尋求說明。任何有關法令或本準則之要求之問題,可向本公司人事部門主管提出。 修正: 7-1.本公司應立即揭露任何對本準則之修改。所有員工對於本公司修改後之內容,均有確實了解之義務。

鑫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新北市政府106年4月20日鑫管字第1060420001號函核備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訂立目的) 鑫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並謀事業發展,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員工均適用之,並一體適用於本公司各廠區/分支機構/事業場所。 第 二 章 受僱與解僱 第三條(報到手續) 新進員工於接到通知後,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公司辦理報到手續,逾期視為自動放棄,該通知因而失其效力,報到時應繳驗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所定人事資料卡。 二、繳驗有關證件及國民身分證(核對後發還)。 三、保密切結書及其他本公司要求之文件。 第四條(勞動契約)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僱用員工時,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2 –   第五條(工作年資計算)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一、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員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二、員工工作年資以服務本公司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在本公司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三、受本公司調動之工作年資,其年資由本公司續予承認,並應予合併計算。 第六條(新進試用) 本公司得與新進員工約定試用,試用期間3 個月,但具特殊技能、專長、經歷,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試用合格者依規定正式僱用之。考核成績不合格者,即停止僱用,並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工資發放至停止僱用日為止。 第七條(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得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員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終止契約限制期間之例外) 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本公司不得終止契約。但若本公司遭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者,得報主管機關核定後終止勞動契約。- 3 –   第九條(資遣預告) 依第七條或前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預告期間如下: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本公司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時,應發給預告期間之工資。 本公司員工離職時,應依第一項規定期間提出預告。 第十條(發放資遣費) […]

壹、目的 為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維護性別工作平等及人格尊嚴,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動部頒布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辦法。 貳、定義 一、性騷擾: (一)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對象:包含員工(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實習生皆屬之) 及求職者(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相關規定)。 三、工作場所:由雇主所提示,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且為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員工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員工。 參、性騷擾防治措施 一、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性騷擾。 二、員工不得於工作場所對同仁性騷擾,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性騷擾。 三、工作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以縱容論。 四、 雇主應致力防治性騷擾、改善工作場所設施以保護員工免於性騷擾,並應定期舉辦或鼓勵員工參加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講習。 五、 申訴及調查 (一) 為處理性騷擾申訴,雇主得常設人事部受理申訴,或於申訴5 日內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並開始為調查、審議;委員會成員共5 人,其中2 人為資方代表,3 人為勞方代表,女性成員總數不少於二分之一。開會應由半數委員出席,委員對於知悉之內容應予保密。 (二)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1.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2.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3.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三) 受理申訴者為處理申訴案件,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 (四) 申訴人於釋明受性騷擾之事實後,雇主或工作上有管理監督權者否認該事實時,應就該事 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申訴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應避免其對質。 (五) 受理申訴者為調查、審議性騷擾申訴,得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相關資料,該相關人員或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六)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及申訴事件內容,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應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 (七) 受理申訴者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2 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以延長1次為限。 (八) 受理申訴者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紀錄,密封存檔2 年。並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及雇主。 (九) 雇主不得因員工提出性騷擾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及其他不利之處置。 (十) 雇主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肆、罰則 一、如確有性騷擾之事實,雇主將依情節輕重對被申訴者作成申誡、記過、大過、調職、降級等處分,或依各相關法令規定予以免職;如該事實涉及刑責,雇主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20日內提出申復,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二、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本公司/機構/機關性騷擾申訴受理單位人員:人事部張秀秀 申訴專線電話:02-7717-9289 分機802 傳真:02-8512-3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