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EN

壹、目的

為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維護性別工作平等及人格尊嚴,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動部頒布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辦法。

貳、定義

一、性騷擾:

(一)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對象:包含員工(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實習生皆屬之) 及求職者(參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相關規定)。

三、工作場所:由雇主所提示,使員工履行契約提供勞務,且為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或使求職者前來應徵之場所。員工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員工。

參、性騷擾防治措施

一、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性騷擾。

二、員工不得於工作場所對同仁性騷擾,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性騷擾。

三、工作場所有以上性騷擾之情形時,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以縱容論。

四、 雇主應致力防治性騷擾、改善工作場所設施以保護員工免於性騷擾,並應定期舉辦或鼓勵員工參加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講習。

五、 申訴及調查

(一) 為處理性騷擾申訴,雇主得常設人事部受理申訴,或於申訴5 日內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並開始為調查、審議;委員會成員共5 人,其中2 人為資方代表,3 人為勞方代表,女性成員總數不少於二分之一。開會應由半數委員出席,委員對於知悉之內容應予保密。

(二)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1.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2.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3.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三) 受理申訴者為處理申訴案件,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

(四) 申訴人於釋明受性騷擾之事實後,雇主或工作上有管理監督權者否認該事實時,應就該事

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申訴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應避免其對質。

(五) 受理申訴者為調查、審議性騷擾申訴,得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相關資料,該相關人員或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六)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及申訴事件內容,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者,應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

(七) 受理申訴者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2 個月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以延長1次為限。

(八) 受理申訴者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紀錄,密封存檔2 年。並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及雇主。

(九) 雇主不得因員工提出性騷擾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及其他不利之處置。

(十) 雇主認為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肆、罰則

一、如確有性騷擾之事實,雇主將依情節輕重對被申訴者作成申誡、記過、大過、調職、降級等處分,或依各相關法令規定予以免職;如該事實涉及刑責,雇主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20日內提出申復,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二、雇主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本公司/機構/機關性騷擾申訴受理單位人員:人事部張秀秀

申訴專線電話:02-7717-9289 分機802

傳真:02-8512-3824

電子信箱:anita@zingchuan.idv.tw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